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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上)

 

孟加拉国

通常情况下,允许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件
  • 1872年《合同法》并未要求合同是否须书面或电子签署。但是,孟加拉国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以电子方式订立合同。如果当事方打算签署一般合同,例如,与就业有关的合同、最终用户协议、公司实体之间的商业合同、商事合同、 服务合同等,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签署。
  • 此外,孟加拉国信息通信技术法对证据法进行了修订,将在电子生成的文件纳入文件的定义范围内(该定义是在证据法中找到)。最近,我们发现法院已更容易接受以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接受一系列电子邮件通信作为有效订立合同的证据。
  • 此外,只要公司章程文件中允许并清楚说明,董事会会议可以以传阅决议的方式完成。董事会成员可以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参加会议,并且可以通过共享和整理扫描后的签名来完成董事会决议的签署。但是,法律要求所有股东大会和股东决议必须召集股东并由股东亲自签署。

 

不允许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件

  • 必须在某些政府机构登记备案的合同不能以电子方式签署和订立。

  • 在实践中,与不动产有关的合同(例如授权、遗嘱和信托,转让不动产的契据)被要求必须在各自相应的土地登记机构见证下签署并在土地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 类似地,对公司的固定和浮动资产附加费用(例如,抵押)文件必须进行书面签名,并随后在孟加拉国公司数据库中备案

 

 

柬埔寨

通常情况下,允许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件

  • 在《柬埔寨电子商务法》规制范围内的文件该法应适用于通过电子系统进行的所有活动、文件以及民事和商事交易。

  • 此外,邮电部是负责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安全程序的主管机构。

  • 请注意,《电子商务法》于2019112日颁布,该法律应在发布后六个月后生效。

 

不允许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件

  • 授权委托书的形成或执行;

  • 形成或执行与继承有关的遗嘱、遗嘱附录或其他事项;

  • 任何关于不动产或该不动产权益的出售、转让或处分合同;

  • 不动产或与不动产有关的任何利益的转移;

  • 任何由次级法令规定的其他例外(目前次级法令还尚未起草/颁布)。

 

 

印度尼西亚

通常情况下,允许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件

  • 公司实体之间的商业协议;

  • 服务协议;

  • 住宅和商业房产的租赁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

 

不允许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件

  • 与人力资源和就业有关的文件,政策和协议;

  • 转让文件;

  • 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 公司章程;

  • 知识产权转让文件;

  • 房地产转让相关合同(租赁协议及其他相关合同除外);

  • 某些公司文件,例如股票/资产交易文件;

  • 授权书;

  • 对公证、认证签章有法定要求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老挝

通常情况下,允许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件

  • 希望在业务运营中使用电子签名的个人和企业必须从邮电部的相关部门处获得电子签名证书。 一旦获得了电子签名证书,这些电子签名将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即与纸质文件上的签名盖章具有相同效力。但是,邮电部尚未就电子签名证书的颁发做进一步规定,因此,鉴于不能满足《电子签名法》中规定的这一要求,目前尚不能认为仅根据《电子签名法》创建的数字电子签名和数字印章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公司仍只能继续依据《电子交易法》、《合同法》及《侵权法》来确定电子签名的要求及有效性。

 

不允许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件

  • 遗嘱的创立;

  • 有关出生、结婚,离婚和死亡的证明;

  • 所有权文件;

  • 他人财产拥有权证明或授权书的创建、执行或证明;

  • 土地或不动产所有权或任何其他权益的出售、转让或其他处分合同;

  • 根据《诉愿法》提出的诉愿书;

  • 汇票、提货单、仓库收据或任何使持有人或受益人有权要求交付货物的单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