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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新法速递 | Covid-19新冠病毒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2020年3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正式将近期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COVID 19)宣布为大流行病。鉴于新冠病毒大流行造成的破坏,许多合同很可能会被迟延、中断甚至取消履行。此类合同的相对方(尤其是供应商/承包商/开发商)可能会试图迟延及/或规避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规避不履约责任)及/或终止合同。

 

在当前这个充满挑战的时期,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可能是受影响方唯一的选择。受新冠病毒影响的企业可以通过援引合同中的法定条款或不可抗力条款以在不违约的情况下避免义务的履行。根据当事方之间达成的合同,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保护当事方免于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根据大多数合同的规定,拟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受影响方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指定天数内向另一方发送援引该条款的通知。视事件性质不同,当不可抗力事件即将结束时,合同可能会被终止或延长执行合同的时间。虽然不可抗力条款的语言表述可能因合同而异,但按照法律解释的同类规则,新冠病毒这样的大流行病可被认定为“天灾”或“可能妨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类别。法律解释的同类规则规定,当属于同一类别的事项列表后跟随概括性名词时,出于合同解释的目的,应将该概括性名词视为与其他项目属同一类别。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救济方法通常取决于当事方之间的合同安排。合同可具体明确,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合同可终止或推迟履行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免除对当事一方的特定义务。

 

不可抗力是一个普通法概念,受1872年《缅甸合同法》(MCA)第56条规定的约束。《缅甸合同法》第56条采用了英国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理论”,该法规定,当合同要求的某行为的履行在合同订立后已不可能,或由于承诺人无法阻止的某些事件使得该行为在合同订立后变得不合法,则该合同在履约不可能或不合法后应归为无效。因此,根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理论”只适用于新冠病毒爆发之前签订的、在爆发后履约行为无法实现的合同。当情况的改变破坏了当事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以至于当事方认为履行承诺的行为已无法实现,履约就变得不可能。但是,根据法律原则,无利可图、或者仅仅是困难或价格上涨并不能构成履约行为无法实现的情形。

 

在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况下,缅甸合同第56条规定了由于无法控制/无法预见的事件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方所享有的替代性法律保护。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规定可能因情况而异。有的不可抗力条款可能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特定天数(例如,60天或90天)后,将自动导致合同终止。还有的不可抗力条款可能要求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特定天数(例如,60天或90天)后当事方应提交终止合同通知,通知要求得以满足后视为终止合同。

 

可能还有一种情形,当事双方没有发出终止通知且不可抗力事件已停止。在这种情况下,当事各方可以友好协商撤销合同或修改合同义务。

 

根据上述每种情况下合同的损失支付机制的不同,终止合同后,受影响的一方可能必须根据合同下的支付条款获得赔偿(根据《缅甸合同法》第74条“违约赔偿金”),或者根据缅甸法院的决定必须对所有的未付款进行支付(根据《缅甸合同法》第73条)。评估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补偿性的,即,只要能由金钱满足,就应将无过失方当事方置于合同已履行且相应损害赔偿金已支付的位置。

 

此外,缅甸《特定救济法》(SRA)第12节也在以下情况下,向受影响的当事方提供特别履行救济(在非惩罚性金钱救济无法满足的情况下):

 

但是,特定履约的执行取决于不可抗力事件停止后合同履约的可行性。

 

《特定救济法》第13条本身是《缅甸合同法》第56条的例外,因为其适用的情形为“因合同部分标的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不再存在而使得合同履行不能”。因此,《特定救济法》授权法院指示当事人特别履行合同中可以实现履约的部分,以减轻受影响当事人的损失。就合同的其余部分而言,法院可根据《缅甸合同法》第73条决定非惩罚性赔偿金。

 

因此,尽管不可抗力条款和《缅甸合同法》第56条可以保护当事方免于履行合同,但在发生不可抗力后,法院仍有权指示当事方履行其在合同下的义务及/或赔偿受影响的人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或非惩罚性赔偿)。

 

 

Covid19William Greenlee(William.Greenlee@dfdl.com) Nishant Choudhary (Nishant.Choudhary@dfdl.com) 
DFDL仰光黄时宜师(narwah@dfd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