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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 | 向旅行社运营商和旅行代理商颁发旅游许可证的最新规定

 

 

2019年7月9日,旅游部(MOT)颁布最新关于向旅行社运营商、旅行代理商及其分支机构颁发旅游许可证的第113号法令(“第113号法令”),以加强对旅行社运营商及旅行代理商的有效管理、提高质量,促进为本地和国际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113号法令取代了2016年1月18日颁布的原关于颁发旅行社运营商和旅行代理商的旅游许可证第041号法令(“第 041号法令”)。第113号法令加入了一些显著修订,例如被称为“家庭旅行代理商”的新旅行代理商类型,以及使用旅游许可证的新条件。

与第041号法令相似,第113号法令列出了三种类型的“旅行社运营商”:

第113号法令规定了另两种类型的“旅行代理商”,包括:
家庭旅行代理商是第113号法令引入的新概念。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标准,才能获得家庭旅行代理商执照:
如其定义中所述,上述旅行社运营商和旅行代理商(入境旅行社运营商除外)均被认定为具有柬埔寨国籍。为开展经营活动,旅行社运营商和旅行代理商必须从交通部、省市旅游局、地方以下行政部门或交通部认可的在线平台上获得适用于此类经营活动的旅游许可证。如果个人或实体在同一地点经营不同类型的旅游业务,则经营者必须拥有每个类型的相关许可证。此外,对于仅从事一种旅游业务但拥有许多分支机构的个人或实体,每个分支机构必须获得单独的旅游许可证。我们注意到,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申请过程中可能还必须支付押金。
 
第113号法令进一步规定了旅行社运营商和旅行代理商许可证持有人的义务,销售和转让旅游许可证以及关闭旅行社运营商和旅行代理商业务的程序,以及对未持有有效旅游许可证或违反适用于旅行社运营商和旅行代理商《职业准则》及《道德守则》的旅行社运营商和旅行代理商的处罚。
 
在第113号法令发布之后不久,旅游部还于2019年7月17日发布了关于旅行社运营商和旅行代理商押金管理程序的第119号法令,以强调旅行社运营商和旅行代理商必须将担保金存入柬埔寨外贸银行或旅游部认可的银行。经旅游部批准,可以在业务停止后提取保证金。
 
此后不久,旅游部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了关于实施第113号法令的第488号通知(“第488号通知”),要求所有相关主管部门、省市旅游局、旅游业协会和旅游行业经营者(包括那些打算进行此类活动的经营者)确保其必须遵守第113号法令,且新旅游许可证(或续期)的申请提交程序将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鉴于这些最新发展,我们预计,旅游部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工作,并对旅行社运营商及旅行代理商的遵守作更高要求。